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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外国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2017-11-22 11:54  

 

 

 

 

 

 

 

 

8846威尼斯文件

 

 

津美行〔2017101                 签发人:邓国源

 

8846威尼斯关于印发外国专家、外国教师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机关处室、其它直属单位:

学校制定的《外国专家、外国教师管理暂行规定》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1120

(此件主动公开)


外国专家、外国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为保证我校引智工作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引智工作的作用,做好外国专家、外国教师的引智项目和交流访问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各用人单位应切实加强对外国专家、教师的管理工作,除确定 1 名用人单位负责人分管外事工作外,还应配备 1 名工作人员兼职对口专家,以加强本单位对聘请外国专家、教师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条  需经人事处聘请已纳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的外国专家、外国教师的聘用单位,应按要求提交聘请报告;如各二级单位自行邀请,需报国际交流处和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将相关资料报国际交流处备案。各聘请单位在制定聘请计划、选择项目、物色人选、使用管理和效益评估方面应充分发挥各专业学科教授的作用。学校将优先考虑聘请各相关学科学术带头人推荐的人选,以做到聘需结合,保证重点急需学科的需要,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处应严格把好聘请关,确保邀请具备应聘条件的,高水平的,对我校友好的专业人才来校工作、短期讲学或合作研究。国际交流处按照相关规定为聘请专家签发邀请函。

第三条  外国专家、外国教师来校工作之前,各用人单位应切实做好接待准备工作。为专家、教师配备 1 名语言和业务能力较强,政治过关的中方教师作为合作教师,协助专家、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合作,并协助国际交流处及时解决专家、教师在生活和教学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条  外国专家、外国教师到校后,国际交流处协同各聘请单位向他们介绍学校情况,宣讲我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为外国专家办理相关落地手续。

第五条  长期外国专家、外国教师应与我校人事处签订合同,明确教学任务、周授课时数、应享受的各种待遇,并明确规定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校纪、校规,不得干预我国内部事务,不得进行传教活动。人事处应严格按合同进行管理。

第六条  聘请长期外国专家、外国教师的单位应加强教学管理工作。按学校制定的教学大纲向其提供详细的授课计划;有关负责人和合作教师要认真审核其讲学计划和教学使用教材的内容(包括参考书籍、影视教材及其他资料),确保内容符合学校关于意识形态的相关规定;专家、教师对教学中的意见,应与二级单位负责人和合作教师商讨解决。

第七条  有关负责人和合作教师应定期到外国专家、外国教师授课的班上听课,并建立考核制度,每学期组织一次师生对其教学态度、教学效果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和总结于学期结束前二周内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将与用人单位协商,对教学效果良好的外国专家、教师予以表扬,对教学效果差的进行批评、帮助,促其改进和提高教学效果。

第八条  各聘请长期专家、教师和邀请专家、教师短期来校讲学或合作研究的单位应认真组织好各项学术活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对专家的讲学内容,要认真消化吸收,对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内容要及时整理以扩大效益,对专家提出的重要建议和意见要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第九条  对于某些重点科研项目所聘请的专家,在合作研究过程中,应注意加强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科学资料及计算机的使用与管理,严防泄密。

第十条  各院、部应鼓励师生与外国专家、外国教师多接触,主动关心和解决他们在教学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友好相处,相互尊重,取长补短,加强交流,密切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和研究工作。同时,应加强本单位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学生在与外国专家、教师的接触中,应注意内外有别,维护国家利益,互相尊重,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发现专家、教师在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如传教、传播政治言论等)应及时向院、部负责人反映。

第十一条  加强效益评估和总结工作。短期专家离校后,用人单位应及时认真总结经验,两周内写出专家工作效益总结、成果报告并报至国际交流处。

重点项目聘请的专家离校后,用人单位应于三周内写出该项目的进展、实施情况以及效益评估等方面的总结报告,交相关处室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各院、部应建立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引进国外智力的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聘请效益。学校将对各单位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聘请专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和抽查,对因缺乏管理、发生问题而导致项目未能如期完成或远未达到预期聘请效益和目的的将提出批评,并在审核下一年度聘请计划时酌情削减。对认真负责、项目完成好、效益显著、有重大成果的单位将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三条  港澳台专家、教师参考此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国际交流处和人事处。

 

 

 

 

 

 

 

 

 

 

 

 

8846威尼斯办公室                      201711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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